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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 二审程序 是怎样进行的 二审 的判决应该终审判决 。在 判决书 生效后 ,在判决书中规定的时间内,一方当事人拒绝主动履行生效判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在判决生效一年内向法院申请执行。 二审法院的判决也是到 一审 法院申请执行。 被执行人如果有执行能力而拒不执行生效判决 ,法院可以采用查封 、扣押、拍卖等方式 强制执行 其财产;对抗拒执行的当事人可以拘留,情节严重的可判处徒刑 。 连带责任 的被执行人,不分先后顺序 ,谁有执行能力就执行谁。 是否 立案 追究刑事责任是检察院的事,不是受害人的的权利。但你若认为有必要时可以提出控告 。 相关知识:法院如何审理二审民事案件 首先,二审法院应当对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合议庭经过阅卷、调查 、询问当事人,在事实核对清楚后 ,认为不需要 开庭审理 的,也可以迳行判决、裁定。 依据《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事诉讼法 〉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二审法院对下列上诉案件 ,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径行判决、裁定 (1)一审就不予受理 、驳回起诉和 管辖权异议 作出裁定的案件; (2)当事人提出的上诉请求明显不能成立的案件; (3)原审裁判认定事实清楚,但适用法律错误的案件; (4)原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 ,需要发回重审的案件 。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经济审判方式改革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二审法院在审理上诉案件时,需要对原 证据 重新审查或者当事人提出新证据的 ,应当开庭审理。对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和事实清楚,只是定性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案件,可以在询问当事人后径行裁判。 其次 ,二审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可以在本院进行,也可以到案件发生地或原审人民法院所在地进行。 第三,二审法院经过审理,按下列情况分别处理 (1)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 ,适用法律正确的,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 (2)原判决适用法律错误的 ,依法改判; (3)原判决认定事实错误,或者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4)原判决违反法定程序 ,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 第四 ,二审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可以进行调解。调解达成协议,应当制作调解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 ,加盖人民法院印章。 对于法律程序当事人一定要积极的处理这样对于自己的利益维护就会有着重要的作用,但是对于实际的问题,解决的过程的难度还是较大 ,因此对于当事人来说,即使自己的利益为维护出现问题,乐意寻求有关部门的解决 ,从而更好的维护自己的利益 。
审判长归纳争议焦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废止部分司法解释及相关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已于2020年12月23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3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2020年12月29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废止部分司法解释及相关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2020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3次会议通过 ,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法释〔2020〕16号)
为切实实施民法典,保证国家法律统一正确适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法律规定 ,结合审判实际,现决定废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解释》等116件司法解释及相关规范性文件(目录附后)。
本决定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
最高人民法院决定废止的部分司法解释及相关规范性文件的目录
序号标题发文日期及文号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司法统计工作的若干规定1985年11月21日2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处理涉台刑事申诉 、民事案件座谈会纪要》的通知
附一:处理涉台刑事申诉、民事案件座谈会纪要(节录)附二:关于人民法院处理涉台民事案件的几个法律问题1988年8月5日法〔办〕发〔1988〕18号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各级人民法院与港方签订有关法律事务协议的须先报经最高人民法院审查批准的通知1988年8月25日高法明电〔1988〕62号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学习宣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的通知1991年12月24日法〔研〕发〔1991〕44号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法官考评委员会暂行组织办法》和《初任审判员助理审判员考试暂行办法》的通知
附:法官考评委员会暂行组织办法
初任审判员、助理审判员考试暂行办法1996年6月26日法发〔1996〕20号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解释2018年7月18日法释〔2018〕12号7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的通知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1988年4月2日法(办)发〔1988〕6号8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2016年2月22日法释〔2016〕5号9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2000年12月8日法释〔2000〕44号10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国有工业企业以机器设备等财产为抵押物与债权人签订的抵押合同的效力问题的批复2002年6月18日法释〔2002〕14号1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出口退税托管账户质押贷款案件有关问题的规定2004年11月22日法释〔2004〕18号1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中几个涉及房屋典当问题的函1985年2月24日法〔民〕函〔1985〕8号1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典当房屋被视为绝卖以后确认产权程序问题的批复1989年7月24日〔1989〕法民字第17号 1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私房改造中典当双方都是被改造户的回赎案件应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1990年7月25日法民〔1990〕6号1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会计师事务所为企业出具虚假验资证明应如何承担责任问题的批复1998年6月26日 法释〔1998〕13号1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1999年12月29日法释〔1999〕19号17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2009年4月24日法释〔2009〕5号18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单位负责人被追究刑事责任后单位应否承担返还其预收货款的责任问题的批复1989年1月3日法(经)复〔1989〕1号 19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应当按照何种标准计算问题的批复1999年2月12日法释〔1999〕8号20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应当按照何种标准计算问题的批复》的批复2000年11月15日法释〔2000〕34号2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郑立本与青岛市建筑安装工程公司追索赔偿金纠纷一案的复函附: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郑立本与青岛市建筑安装工程公司追索赔偿金纠纷一案的请示1993年7月13日〔1993〕民他字第14号2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2002年6月20日法释〔2002〕16号2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2004年10月25日法释〔2004〕14号2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2018年12月29日法释〔2018〕20号2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银行、信用社扣划预付货款收贷应否退还问题的批复1994年3月9日法复〔1994〕1号2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乡政府与其他单位签订的联营协议效力问题的批复1988年1月9日法(经)复〔1988〕3号 27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审理联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的通知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联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1990年11月12日法(经)发〔1990〕27号28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作为保证人的合伙组织被撤销后自行公告期限清理债权债务的,债权人在诉讼时效期间内有权要求合伙人承担保证责任问题的批复1988年10月18日法(经)复〔1988〕46号29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经济合同纠纷案件有关保证的若干问题的规定1994年4月15日法发〔1994〕8号30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因法院错判导致债权利息损失扩大保证人应否承担责任问题的批复2000年8月8日法释〔2000〕24号3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及担保纠纷案件的司法解释的适用和保证责任方式认定问题的批复2002年11月23日法释〔2002〕38号3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已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向其他保证人行使追偿权问题的批复2002年11月23日法释〔2002〕37号3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应当如何认定保证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后又在催款通知书上签字问题的批复2004年4月14日法释〔2004〕4号3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1993年8月7日法发〔1993〕15号3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1998年8月31日法释〔1998〕26号36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的通知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 1989年12月13日法〔民〕发〔1989〕38号37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1993年11月3日法发〔1993〕32号38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1993年11月3日法发〔1993〕30号39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审理离婚案件中公房使用 、承租若干问题的解答》的通知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离婚案件中公房使用、承租若干问题的解答1996年2月5日法发〔1996〕4号40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2001年12月24日法释〔2001〕30号4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2003年12月25日法释〔2003〕19号4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2011年8月9日法释〔2011〕18号4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的补充规定2017年2月28日法释〔2017〕6号4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2018年1月16日法释〔2018〕2号4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超生子女可否列为职工的供养直系亲属等问题的复函附:劳动部保险福利司关于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超生子女可否列为职工的供养直系亲属等问题的征求意见函1990年8月13日〔1990〕法民字第17号4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夫妻离婚后人工授精所生子女的法律地位如何确定的复函 附: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夫妻离婚后人工授精所生子女的法律地位如何确定的请示1991年7月8日〔1991〕民他字第12号47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认真学习宣传和贯彻执行继承法的通知1985年6月12日法(民)发〔1985〕13号48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1985年9月11日法(民)发〔1985〕22号49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保险金能否作为被保险人遗产的批复1988年3月24日〔1987〕民他字第52号50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被继承人死亡后没有法定继承人分享遗产人能否分得全部遗产的复函1992年10月11日〔1992〕民他字第25号 5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处理农村五保对象遗产问题的批复2000年7月25日法释〔2000〕23号5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刊登侵害他人名誉权小说的出版单位在作者已被判刑后还应否承担民事责任的复函1992年8月14日〔1992〕民他字第1号5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中外合资经营合同纠纷案件如何清算合资企业问题的批复1998年1月15日法释〔1998〕1号5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计(师)事务所执业审计师可以接受清算组的聘任参与企业破产清算的通知1993年8月28日法〔1993〕72号5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终结的裁定的抗诉应否受理问题的批复1997年7月31日法释〔1997〕2号5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破产清算组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违约或侵权等民事纠纷案件诉讼管辖问题的批复2004年6月21日法释〔2004〕5号57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信用社违反规定手续退汇给他人造成损失应承担民事责任问题的批复1988年10月18日法(经)复〔1988〕45号58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出借银行账户的当事人是否承担民事责任问题的批复1991年9月27日法(经)复〔1991〕5号59最高人民法院经济审判庭关于代理发行企业债券的金融机构应否承担企业债券发行人债务责任问题的复函1994年4月29日法经〔1994〕103号60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管理 、处置国有银行不良贷款形成的资产的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01年4月11日法释〔2001〕12号6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确定证券回购合同履行地问题的批复1996年7月4日法复〔1996〕9号6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1年4月16日法释〔2001〕14号6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2006年8月14日法释〔2006〕6号6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2010年9月13日法释〔2010〕12号6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2013年1月18日法释〔2013〕4号6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银行工作人员未按规定办理储户挂失造成储户损失银行是否承担民事责任问题的批复1990年9月11日法(民)复〔1990〕13号67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合伙型联营体和个人合伙对外债务纠纷案件应否一并确定合伙内部各方的债务份额的复函1992年3月18日法函〔1992〕34号68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私营客车保险期满后发生的车祸事故保险公司应否承担保险责任问题的请示的复函1993年8月4日 法经〔1993〕161号69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三款的复函1993年11月4日70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企业开办的其他企业被撤销或者歇业后民事责任承担问题的批复1994年3月30日法复〔1994〕4号7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市政府经济技术协作委员会能否作为诉讼主体独立承担民事责任问题的复函1996年1月8日法函〔1996〕9号7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银行以折角核对方法核对印鉴应否承担客户存款被骗取的民事责任问题的复函1996年3月21日法函〔1996〕65号7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金融机构为行政机关批准开办的公司提供注册资金验资报告不实应当承担责任问题的批复1996年3月27日法复〔1996〕3号7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城市街道办事处是否应当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批复1997年7月14日法释〔1997〕1号7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验资单位对多个案件债权人损失应如何承担责任的批复1997年12月31日法释〔1997〕10号7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交通事故中的财产损失是否包括被损车辆停运损失问题的批复1999年2月11日法释〔1999〕5号77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被盗机动车辆肇事后由谁承担损害赔偿责任问题的批复1999年6月25日法释〔1999〕13号78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托运人主张货损货差而拒付运费应否支付滞纳金的答复1992年2月12日法函〔1992〕16号79最高人民法院对在审判工作中有关适用民法通则时效的几个问题的批复1987年5月22日法(研)复〔1987〕18号80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企业或个人欠国家银行贷款逾期两年未还应当适用民法通则规定的诉讼时效问题的批复1993年2月22日法复〔1993〕1号8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达成的还款协议是否应当受法律保护问题的批复1997年4月16日法复〔1997〕4号8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第一审专利案件聘请专家担任陪审员的复函1991年6月6日法(经)函〔1991〕64号8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专利侵权诉讼中当事人均拥有专利权应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1993年8月16日〔93〕经他字第20号8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诉前停止侵犯专利权行为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2001年6月7日法释〔2001〕20号8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诉前停止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和保全证据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2002年1月9日法释〔2002〕2号8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司法解释等文件中引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条文序号的决定2008年12月16日法释〔2008〕18号87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机关对土地争议的处理决定生效后一方不履行另一方不应以民事侵权向法院起诉的批复1991年7月24日〔90〕法民字第2号88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应否受理财政、扶贫办等非金融行政机构借款合同纠纷的批复1993年8月28日法复〔1993〕7号89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劳动仲裁委员会逾期不作出仲裁裁决或者作出不予受理通知的劳动争议案件,人民法院应否受理的批复1998年9月2日法释〔1998〕24号90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案件级别管辖几个问题的批复1996年5月7日法复〔1996〕5号9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经济合同的名称与内容不一致时如何确定管辖权问题的批复1996年11月13日法复〔1996〕16号92最高人民法院经济审判庭关于购销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了交货地点 ,但部分货物没有在约定的交货地点交付,如何确定管辖权问题的复函1995年7月11日法经〔1995〕206号9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确定委托贷款协议纠纷诉讼主体资格的批复1996年5月16日法复〔1996〕6号9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第一审离婚判决生效后应出具证明书的通知1991年10月24日法〔民〕发〔1991〕33号9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第二审法院裁定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的案件第一审法院能否再审问题的批复1998年8月10日法释〔1998〕19号9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级人民法院能否适用督促程序的复函1993年11月9日〔1993〕法民字第29号97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督促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2001年1月8日法释〔2001〕2号98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发现已经受理的申请执行仲裁裁决或不服仲裁裁决而起诉的案件不属本院管辖应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1988年1月13日法(研)复〔1988〕8号99最高人民法院经济审判庭关于信用合作社责任财产范围问题的答复1991年6月17日法经〔1991〕67号100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因妨害民事诉讼被罚款拘留的人不服决定申请复议的期间如何确定问题的批复1993年2月23日〔93〕法民字第7号10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采取诉前保全措施的法院可否超越其级别管辖权限受理诉前保全申请人提起的诉讼问题的复函1995年3月7日法经〔1995〕64号10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认真贯彻仲裁法依法执行仲裁裁决的通知1995年10月4日法发〔1995〕21号10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事人因对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裁定不服而申请再审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的批复1996年6月26日法复〔1996〕8号10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税务机关是否有义务协助人民法院直接划拨退税款问题的批复1996年7月21日法复〔1996〕11号10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理解《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1条第2款的批复1998年4月17日法释〔1998〕5号10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案外人的财产能否进行保全问题的批复1998年5月19日法释〔1998〕10号107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设定抵押的房屋的规定2005年12月14日法释〔2005〕14号108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向外国公司送达司法文书能否向其驻华代表机构送达并适用留置送达问题的批复2002年6月18日法释〔2002〕15号109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提出异议由哪一级人民法院管辖问题的批复2000年8月8日法释〔2000〕25号110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争议仲裁申请期限应当如何起算问题的批复2004年7月26日法释〔2004〕8号11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事人持台湾地区有关行政或公证部门确认的离婚协议书向人民法院申请认可人民法院是否受理的复函2000年12月26日〔2000〕民他字第29号11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国家统计局《关于对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问题的复函》的通知1996年2月13日〔1996〕法赔字第1号11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行政诉讼中司法赔偿若干问题的解释2000年9月16日法释〔2000〕27号11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马原副院长在全国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上的讲话》和《全国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的通知1993年11月24日法发〔1993〕37号115最高人民法院对国务院宗教事务局一司关于僧人遗产处理意见的复函1994年10月13日11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公开审判非涉外案件是否准许外国人旁听或采访问题的批复1982年7月5日〔1982〕法研究字第5号
审判长归纳争议焦点
审判长归纳争议焦点,如今法院受理的案件呈现增长态势 ,只有争议焦点准确无误,说理足够透彻,才能在保证判决结果准确的同时提高审判效率 ,以确保法律的有效实施,下面一起来看看审判长归纳争议焦点。
审判长归纳争议焦点11 、判例归纳法
从最高人民法院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可以看出,法院受理的民商事案件类型通常以民法、合同法、公司法等实体法为依据进行分类 ,法院受理的案件数量和类型与当时经济 、文化发展水平息息相关,即具有一定的地域性
因此,同一地区法院或同一法院受理的案件类型相对集中 ,法官对审理的同类型案件中所表现的争议焦点进行归纳总结,可以发现一些共性特点,并且同类型案件的争议焦点的表述方式已为生效裁判文书展现。因此,法官对同类型案件的同类争议焦点的总结和表述方式的判例化工作是很重要的 ,这涉及司法行为的统一性和严肃性 。
2、请求权法律要件对照法
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保护其权利实现,必须有明确的诉讼请求 ,被告根据原告请求的内容和理由进行答辩,法官在总结争议焦点时,可以对原告的请求权要件进行列举 ,考查被告答辩意见是否能够否定原告请求权要件,如果被告的答辩直接针对具体请求权要件,则该抗辩主张形成焦点 ,多个抗辩形成多个焦点。
3、无争议要件排除法
原告请求权得到支持的前提是其所有法律构成要件均能得到满足,而被告在答辩时提出了多项抗辩,该抗辩是否属于法律意义上的抗辩 ,首先要分析原告请求权的性质和请求权构成要件
如果被告的抗辩与该请求权的构成要件之间存在否定或吞并的关系,则构成法律意义上的抗辩,通过对被告抗辩意见的检索和原告请求权构成要件的分析,对双方无争议的构成要件予以排除 ,其他则属于有争议的待查事实,即当事人之间的争议焦点。
4 、多次归纳法
审改规定要求法官在当事人陈述诉辩意见之后总结当事人争议焦点并征求当事人意见 。此时归纳争议焦点仅是依据当事人的初次陈述,而当事人陈述是否充分完整是准确归纳的前提 ,因此,在当事人不重视答辩或仅口头答辩的情况下,初次归纳的焦点不一定准确表达双方当事人的争议焦点。
因此 ,通过当事人的举证、质证,即证据和质证观点的充分展示,当事人的真实争议焦点逐渐呈现于法庭 ,法官在庭审进程中为更有力地驾驭庭审,可以在调查阶段和法庭辩论阶段多次归纳争议焦点,直到最终争议焦点确定并调查清楚。
5、引导当事人明确争议焦点法
争议焦点是法官对当事人之间的事实争议或法律适用争议的概括 ,根据当事人诉辩权利行使的内容而定,如被告受其认识能力、表达能力的影响,对法庭审理程序不甚明了,不知如何行使诉权 ,在答辩时没有明确表达答辩意见,法官则可以依据原告请求权的基本构成要件,引导当事人进行答辩 ,从而使当事人争议焦点明朗化。
再由法官根据当事人的年龄 、职业、文化层次、情绪等因素情况,选择用当事人最容易理解也最能够接受的语言总结归纳争议焦点 。在实务中比较注重庭审行为的规范化,其中语言的规范化是审判方式改革的重要内容 ,在庭审中法官所运用的语言须符合语言规范和法律规范的双重要求,为适于这一规范化要求
法官在归纳争议焦点时,可用法律语言进行表述 ,根据双方或一方当事人没有执业律师或法律工作者代理诉讼的具体情况,决定是否再以平实的易于被当事人接受的语言进行解释。
审判长归纳争议焦点2归纳争议焦点怎么写
首先,作为法官要明白双方当事人争议焦点的概念是什么 ,才能谈及到如何归纳焦点的问题。所谓的争议焦点是指双方当事人发生争执 、意见不统一且对于案件处理结果有重大影响的事实问题和法律适用问题,明白了争议焦点的概念才能轻松归纳焦点 。
其次,要明白双方当事人争议焦点的特征或者范围。即争议的焦点范围是法律问题或者事实问题,特征是双方当事人对此意见向左 ,无法达成一致,并且对于案件的处理结果有重大影响,如果不具有这些全部的特征 ,则不属于案件争议焦点。
再次,要归纳案件庭审争议的焦点先要确定案件审理的对象是什么?然后将复杂的争议焦点通过归纳分析简单化,使得双方当事人以及法官能够一眼就明白争议的焦点是什么 ,理清思路,做到言简意赅 。
同时,法官要合理圈定争议焦点的范围 ,不要将范围扩大化,或者将该圈定的没有圈定,将不该圈定的圈定了 ,这样会使得案件争议的焦点模糊不清,使得案件的审理及其判决不能够做到案结事了。
另外,一般而言,一个案件中双方当事人争议的焦点范围主要包括:事实争议焦点、证据争议焦点、法律争议焦点。而那些与案件处理结果无关或者关系不大的争议 ,则不属于争议焦点的范畴,不应当予以归纳,以提高庭审效率和判决书书写的严谨性 。
另另外 ,一般而言,当事人对于法律的具体规定不怎么清楚,可能会对事实问题比较清楚 ,但法官作为专业人士对于法律的规定比较清楚,因此在争议焦点的归纳时不能遗漏了法律适用上的争议。
最后,法官要在归纳案件庭审争议焦点时要做到排同存异 、逐步确定争议焦点。所谓的排同存异是指排除当事人无争议的内容 ,寻找有争议的地方 。只有有争议才能作为争议焦点。所谓的逐步确定则是指争议的焦点并非一蹴而就,而是随着庭审的深入不断深入。
审判长归纳争议焦点31、明确争议焦点的概念和归纳争议焦点的功能。
归纳庭审争议焦点的第一步是要明确争议焦点的概念,了解归纳争议焦点的功能 。所谓的争议焦点是案件中当事人双方发生争执的问题。具体而言是指在诉讼中当事人意见不一致、影响案件处理结果的事实问题和法律适用问题。
争议焦点的特征为:
(1)争议的焦点是当事人意见相左 、存在争执的问题;
(2)争议的'焦点属于事实问题或法律适用问题;
(3)争议焦点影响案件处理结果 。
正如学者指出的那样 ,归纳争议焦点的功能首先能确定审理的对象;其次能够把纷繁复杂的争议简化为可以理性讨论的具体问题,减少争议解决的范围和难度;最后能决定庭审方向,规划开庭审理的范围和进程。
2、合理圈定争议焦点的范围
合理圈定争议焦点的范围,是指法官明确哪些属于争议焦点。如上所述 ,争议焦点是案件中当事人双方发生争执影响案件处理结果的事实问题和法律适用问题 。因此,争议焦点的范围包括:事实争议焦点、证据争议焦点 、法律争议焦点。那些与案件处理结果无关的争议,则不属于争议焦点的范畴。
3、排同存异、逐步确定争议焦点
归纳、确定庭审争议焦点不应仅根据某一方当事人的法律材料得出 。它是一个排同存异 、逐步确定争议焦点的过程。其中排同存异是指排除当事人无争议的内容 ,寻找有争议的地方。只有有争议才能作为争议焦点 。逐步确定则是指争议的焦点并非一蹴而就,而是随着庭审的深入不断深入。以民事庭审争议焦点归纳为例,归纳、确定庭审可具体分为以下几个步骤:
第一步 ,法官通过研读民事诉状和答辩状,排除双方一致的地方,初步得出争议焦点;
第二步 ,通过庭前交换证据,进一步得出较为具体的争议焦点;
第三步在进一步研究诉状、答辩状和证据的基础上,以及进一步研究涉及的相关法律规定的基础上确定较为成熟的庭审争议焦点;
第四步在开庭时根据双方当事人的庭上对案件事实 、证据和法律等方面的态度 ,进一步修正争议焦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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