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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深入推进农村综合改革 ,积极化解农村义务教育其他债务,根据《省综改办 、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省农业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清理化解农村义务教育其他债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及《省综改办关于进一步强化措施积极化解农村义务教育其他债务有关问题的通知》精神,结合我区实际 ,特制定本方案。
一 、指导思想
坚持实事求是的工作原则,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健全工作机制,规范化债流程 ,确保尽快完成农村义务教育其他债务的化解任务,进一步推进农村义务教育健康发展,促进农村社会和谐稳定。
二、目标任务
对省审计厅审计认定的农村教育其他债务(主要指村级“普九 ”债务)进行审计复核 ,剔除不实债务,锁定实际债务 。确保在2011年11月30日以前,全面完成农村义务教育村级“普九”债务清理化解任务 ,同时建立起制止农村义务教育新债的长效机制。
三、工作方法
按照依据政策 、实事求是、合理核定、积极化解的工作原则,采取街镇场区自查清理上报、区级审核确认 、全面化解的办法进行。
(一)统一组织,区街结合 。清理化解村级“普九”债务工作由区综改办统一组织协调 ,各街镇场区和相关部门负责具体实施。采取街镇场区自查核定与区村级“普九 ”债务清理专班审核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二)清理核实,逐笔认定。根据省审计厅提供的债务清册,采取核查债务账目和原始记账凭证、项目实地查勘、债权人身份确定 、债务公开公示等办法 ,对村级“普九”债务逐项逐笔进行清理审核 。
(三)把握政策,依规操作。一是范围界定。此次纳入清理化解范围的村级“普九”债务,必须是2005年12月31日前,除已经化解的农村“普九 ”债务外 ,村级组织为普及九年义务教育而发生的.用于教学及辅助用房、学生生活用房、校园维修建设 、教学仪器设备购置等与学校建设维护直接相关的债务 。二是妥善处理“白条”债务问题。原则上,在债务发生时已经以原始凭证入账,且有当事人等相关人员签字的“白条” ,通过公示无异议后,可将其视同合法债务凭据;对公示中有异议的“白条”,要认真核实 ,不符合规定的要予以剔除;对伪造“白条 ”骗取政府偿债资金的要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经济责任,严重的要移交司法机关处理。三是妥善处理债务利息问题 。在清理核实债务利息过程中,按照“分段计息 ,息不转本,利不滚利”的原则,要对债务中的高利、复利予以剔除;对债务发生时未经双方协商明确利息的 ,一律不计息;对双方协商明确利息的,只能按同期金融机构贷款法定基准利率分段计息;对已转入本金的利息予以剔除,将此前多付的利息抵顶债务本金或收回。四是妥善处理凭证毁损问题。对因相关财务资料毁损、没有充分证据证明村级“普九”债务存在的,一般不予认定;对经上级审计部门审计认定有债务 ,现在财务资料无法提供的,要组织召开村民大会,对债务项目 、时间、债权人债务进行公开认定 ,取得佐证资料;街镇清理专班要根据村级“普九 ”建设项目现场勘查情况,摸清项目建设支出所需资金量和项目建设时村自筹及社会捐赠资金来源,再结合2009年省审计认定资料及数据 ,核定债务 。五是妥善处理协商减债的问题。协商减债有利于减轻区、街镇偿债支出,在工作中对这一方式要妥善处理,坚持平等协商和债权人自愿的原则;要有债权人自愿减债的书面证明材料及解除相关的债权债务关系的合法完备手续 ,避免出现不良后果和消极影响。六是妥善处理债务演变的问题 。村级“普九”债务演变成其他债务(如挪用农业税收资金用于偿还“普九”债务,财务上反映为欠上缴街镇农业税),由于无法取得完整的证据链 ,一般不予认定;对借新债还老债的 、债权人发生变化的,要查对账目,账目不符的,不予认定。
(四)封闭运行 ,规范管理。在化债资金管理办法上,一是实行专户管理。资金筹措到位后,“普九 ”化债资金一律划入区财政已设立的财政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特设专户 ,实行封闭运行,专款专用,专项用于偿还农村义务教育村“普九”债务 ,任何部门、单位或个人不得挪用、抵顶 。二是实行直接支付。建立债权人申请制度和偿债资金拨付制度,偿债资金实行区级财政集中支付,各街镇场区“普九”债务接管中心统一为债权人在指定银行开户 ,签订偿债合同,经区级会审合格后,通过国库直接将偿债资金拨付到债权人指定的银行账户 ,增加化债工作透明度。三是建立化解台帐 。逐笔登记债务化解信息,做到偿还一笔,登记一笔,核销一笔 ,直至全部债务清偿完毕。
四、工作步骤
(一)成立清理专班。由区综改办牵头,组织区财政局 、农经局人员成立清理专班,负责全区债务清理核定工作 。各街镇场区成立村“普九 ”债务清理工作领导小组 ,抽调业务骨干力量组建清理工作专班,负责本辖区村“普九”债务自查清理工作。
(二)清理核实债务。
1 。街镇场区、村自查清理上报。各街镇场区召开动员大会,结合当地实际 ,制定清理工作方案,做到有计划、有步骤全面推进,对各村“普九”债务逐一进行清理核实 ,逐笔登记造册,并将债务清理情况张榜公布,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公示的主要内容包括债务发生时间 、用途、数额、债权人姓名 、联系电话、举报电话和受理举报单位、电话等 ,公开公示不少于7天 。街镇自查清理工作务必于2011年7月31日前完成。
2。区专班审计复核。区清理专班对各街镇场区上报债务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进行审计复核,再将结果送交各街镇场区公示7天,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然后锁定 。专班审计复核于2011年8月25日前完成。
3。剥离核定债务 。区街(镇)核定债务从村级债务中剥离 ,划转到街镇统一管理,建立农村义务教育债务台账,录入农村义务教育债务监管系统 ,实现债务动态管理。此项工作于2011年9月15日前完成。
(三)积极化解债务 。要采取发展经济化债 、资产运营化债、结对冲抵化债、协调减免化债 、削减高息化债、清理债权化债、争取上级“以奖代补 ”资金化债、地方分级负担等多种途径化解债务,严格操作程序,确保村级“普九”化债政策执行的严肃性 、组织实施的连贯性、日常操作的规范性。
第一步:债务核实上报。村级“普九”债务清理核实工作于2011年8月底全面完成 ,主要包括债务的债权人、数额 、时间、成因、构成 、偿还情况等基本信息 。相关汇总报表按时间要求,上报省综改办。
第二步:债务集中公示。以街镇“普九”债务接管中心为单位,将核定后的每笔债务在街镇、村公示牌(栏)中公示7天 。经债权人书面确认债务关系后 ,建立债务台帐和债权债务数据库。
第三步:签订偿债合同。区综改办统一拟定偿债合同样本,各街镇场区在偿债合同中要详细填报债务构成及前期偿还信息、本次还款额度 、拟还债时间、债权人开户银行、银行账户等,一并提供债权人村“普九 ”债务原始凭证复印件。各街镇场区结合自身化债实际 ,统一组织接管中心与债权人签定偿债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后汇总上报区财政局 、教育局、审计局、综改办审核备案 。
第四步:国库集中支付偿债。在资金筹措到位的前提下,根据偿债合同审核情况,由街镇接管中心统一为债权人在银行开具存折 ,对偿债资金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债权人凭营业执照、个人身份证等有效证件在开户银行领取还款存折,确保偿债资金真正落实到被欠款的单位和个人。
第五步:建立健全台帐管理 。规范村“普九”化债台帐 、资料凭证管理 ,按省市考评检查内容,区综改办及相关部门、街镇场区要按照统一的要求建立村“普九”化债台帐,做到信息准确、数据对口 、凭证齐全、手续规范 ,确保村“普九 ”化债工作经得起各级检查考核和群众检验。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街镇场区要高度重视村级“普九”债务清理核定工作 。债务清理核定是做好债务偿还的基础环节和前提条件,要加大政策宣传力度,精心制定方案 ,明确专班工作职责,确保自查清理核定工作顺利开展。
(二)强化工作责任。各街镇场区综改办具体负责债务清理核定工作的组织实施,及时研究和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制定行之有效的清理核定债务措施,确保债务自查清理审核工作按期完成并取得实效 。同时要细致 、准确填报区综改办印发的相关债务信息表格,并要求各村将“普九”债务相关账、表、凭证等相关资料整理归档,以备区清理专班核查。
(三)严明工作纪律。各街镇场区要严格按照工作安排 ,积极开展村级“普九 ”债务的自查清理工作 。对不按期完成任务及没有取得实际清理效果的,将对相关责任人进行通报批评;对弄虚作假 、虚报债务的行为,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直接责任人和有关领导责任;涉嫌犯罪的 ,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村集体经济组织借款的规定
2021年村级债务新政策包括:
1、充分认识制止发生新的乡村债务的重要性;
2、纠正乡镇经济管理中不规范行为;
3 、加强和完善村务管理;
4、切实减轻基层负担;
5、改革基层干部考核体系。
乡村债务的实际状况,从一个侧面反映了转型时期我国乡村治理存在的问题。本书是作者历时2年深入农村进行实地调查,在获得大量第一手数据和资料的基础上完成的 ,数据资料详实而系统;本书的重点是对乡村债务进行结构性分析,并对中西部地区乡村债务结构的特征进行了比较研究,这有助于更清晰地了解乡村债务产生的机理以及制定区别对待的政策 。
地方债务可划分为显性债务、隐性债务两种类型。显性债务一般包括外国政府与国际金融组织的贷款 、国债转贷资金、农业综合开发借款、解决地方金融风险专项借款 、拖欠工资、国有粮食企业亏损新老挂账、拖欠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等 ,除了明确的负债外常表现为未支付的应付支出。隐性债务包括地方政府担保债务 、担保的外债、地方金融机构的呆坏账、社会保障资金缺口等,在出现金融机构清算等情况时地方政府将承担资产损失 。这些债务缺少有效 、统一的监测、管理制度,隐蔽性强 ,已成为中国地方债务风险的主要出险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振兴促进法》
第三条 促进乡村振兴应当按照产业兴旺、生态宜居 、乡风文明、治理有效、生活富裕的总要求,统筹推进农村经济建设、政治建设 、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和党的建设,充分发挥乡村在保障农产品供给和粮食安全 、保护生态环境、传承发展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等方面的特有功能。
有知情权 。
根据 村委会组织法 第二十二条 村民委员会实行村务公开制度。
村民委员会应当及时公布下列事项,其中涉及财务的事项至少每六个月公布一次 ,接受村民的监督
村民对村委会的知情权,就是村务公开的内容,早在2004年 ,国家出台了《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健全和完善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制度的意见》(中办发 [2004]17号文件),意见中第二个问题就进一步健全村务公开制度,保障农民群众的知情权 ,阐述了四个方面问题,应该对你有帮助: (一)推进村级事务民主决策。把村务公开的内容规定为: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明确要求公开的事项,如计划生育政策落实 、救灾救济款物发放、宅基地使用、村集体经济所得收益使用 、村干部报酬等 ,应继续坚持公开 。要继续把财务公开作为村务公开的重点,所有收支必须逐项逐笔公布明细账目,让群众了解、监督村集体资产和财务收支情况。同时 ,要根据农村改革发展的新形势、新情况,及时丰富和拓展村务公开内容。当前,要将土地征用补偿及分配 、农村机动地和“四荒地”发包、村集体债权债务、税费改革和农业税减免政策、村内“一事一议”筹资筹劳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种粮直接补贴、退耕还林还草款物兑现,以及国家其他补贴农民 、资助村集体的政策落实情况 ,及时纳入村务公开的内容 。农民群众要求公开的其他事项,也应公开。 (二)明确村级民主决策的形式。 (三)规范村级民主决策的程序。 (四)建立决策责任追究制度 。
一般情况下,办理土地的不动产证变更时必须要四邻到场指界认可签字。如果四邻不签字,不动产登记部门不予办理变更。
很多农村村民普遍对于当地集体土地变更为国有土地性质,当地居民应不应该具有知情权以及签字确认权这类问题持怀疑 。
道理上法理上都是这样的。因为土地是集体的,农民是集体的一员 ,处理土地时,本村广大农民是享有知情权的
法律依据: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一条 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重点公开的政府信息还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城乡建设和管理的重大事项(二)社会公益事业建设情况(三)征收或者征用土地、房屋拆迁及其补偿 、补助费用的发放、使用情况(四)抢险救灾、优抚 、救济、社会捐助等款物的管理、使用和分配情况。
第十二条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九条的规定,在其职责范围内确定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具体内容 ,并重点公开下列政府信息:
(一)贯彻落实国家关于农村工作政策的情况(二)财政收支 、各类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三)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宅基地使用的审核情况(四)征收或者征用土地、房屋拆迁及其补偿、补助费用的发放 、使用情况(五)乡(镇)的债权债务、筹资筹劳情况(六)抢险救灾、优抚 、救济、社会捐助等款物的发放情况(七)乡镇集体企业及其他乡镇经济实体承包、租赁 、拍卖等情况(八)执行计划生育政策的情况 。
第二十一条 对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患,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
(一)属于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二)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 ,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三)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公开或者该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的公开机关的 ,应当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四)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
第三十三条 公民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者政府信患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收到举报的机关应当予以调查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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