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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管理局电话是12336。
12336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开通的违法举报电话号码,意在对社会各界对违法用地情况、违反土地资源管理的情况进行举报监督。
12336国土资源违法举报电话开通以来,在发现和受理违法违规线索 、积极化解矛盾、严格国土资源执法、维护群众权益等方面取得明显成效 ,推动了国土资源领域违法违规行为“早发现、早报告 、早处置 ”机制的建立完善。
为进一步规范12336国土资源违法举报工作,持续推进国土资源执法监察信息平台建设,做到举报必接、违法必查 ,努力破解违法违规行为“发现难、制止难 、查处难”问题 。
扩展资料:
第三条国土空间规划应当细化落实国家发展规划提出的国土空间开发保护要求,统筹布局农业、生态、城镇等功能空间,划定落实永久基本农田 、生态保护红线和城镇开发边界。
国土空间规划应当包括国土空间开发保护格局和规划用地布局、结构、用途管制要求等内容 ,明确耕地保有量 、建设用地规模、禁止开垦的范围等要求,统筹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用地布局,综合利用地上地下空间 ,合理确定并严格控制新增建设用地规模,提高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保障土地的可持续利用。
第四条土地调查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土地权属以及变化情况;
(二)土地利用现状以及变化情况;
(三)土地条件 。
全国土地调查成果 ,报国务院批准后向社会公布。地方土地调查成果,经本级人民政府审核,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全国土地调查成果公布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方可自上而下逐级依次公布本行政区域的土地调查成果 。
土地调查成果是编制国土空间规划以及自然资源管理、保护和利用的重要依据。
土地调查技术规程由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第五条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土地等级评定标准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土地等级评定标准 ,对土地等级进行评定。地方土地等级评定结果经本级人民政府审核,报上一级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状况,土地等级每五年重新评定一次 。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加强信息化建设 ,建立统一的国土空间基础信息平台,实行土地管理全流程信息化管理,对土地利用状况进行动态监测 ,与发展改革 、住房和城乡建设等有关部门建立土地管理信息共享机制,依法公开土地管理信息。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地籍管理,建立健全地籍数据库。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下简称《土地管理法》)的规定 ,结合本省情况,制定本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陆地、水域、滩涂等一切土地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必须贯彻执行十分珍惜和合理利用土地的方针,全面规划 ,加强管理,保护、开发土地资源,制止乱占耕地和滥用土地的行为。第四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土地,依法属于全民所有即国家所有 ,劳动群众集体所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 、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 。
国家根据需要,可以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实行征用。被征地单位和承包经营土地的个人,应当服从国家需要 ,不得阻挠。
国有土地和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 。土地使用权转让的具体办法,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国家依法实行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国有土地有偿使用的具体办法,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土地管理部门 ,是统一管理本行政区域内城乡土地的国家行政机构。主要职责为: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土地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主管土地调查 、登记、统计,组织有关部门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管理土地征用、划拨和权属变更的审查报批 、发证;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土地利用和保护依法进行检查和监督,查处违法占地案件;会同有关部门解决土地纠纷 ,做好协调工作;调查研究,解决土地管理中的重大问题。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土地管理工作 。乡(镇)应在行政编制人员中指定专人负责土地管理工作,村设兼职土地管理员。
各级人民政府的有关部门 ,应根据土地统一管理的要求,做好土地的规划、管理、使用和保护工作。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使用国有土地 、集体所有土地的一切单位和个人,都应接受当地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的管理。第二章 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第六条 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 ,除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集体所有。第七条 国有土地和集体所有的土地 ,可以依法确定给全民所有制单位、集体所有制单位和个人使用。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规定的用途管好用好所使用的土地 。
国家建设依法征用的集体所有土地,属国家所有 ,用地单位只有使用权。第八条 集体所有的土地,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 ,确认所有权。
全民所有制单位 、集体所有制单位和个人依法使用的国有土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 ,确认使用权 。
依法需要改变土地所有权、使用权或者因买卖房屋,转让、调拨土地上的附着物而涉及土地使用权变更的,必须报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办理土地权属变更登记手续 ,更换证书。第九条 土地的所有权、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土地的承包经营权受法律保护 。第十条 使用国有土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由土地管理部门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收回用地单位或个人的土地使用权,注销土地使用证书:
一 、用地单位已经撤销或搬迁的;
二、未经原批准机关同意 ,连续两年未使用的;
三、不按批准用途使用的;
四 、公路、铁路、机场 、矿场等经核准报废的。第十一条 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解决不了的,报请当地人民政府处理。跨行政区域的土地争议 ,由争议各方人民政府协商解决;解决不了的,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处理 。
当事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 ,向人民法院起诉。
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之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现状,不得破坏土地上的青苗、林木和附着物。第三章 土地的利用和保护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应会同统计及有关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土地进行调查统计 ,建立健全地籍管理制度。使用国有土地、集体所有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如实申报 。调查统计的数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更改。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土地资源情况和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的需要 ,组织有关部门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确定年度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的控制指标,报经上级人民政府审查批准后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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