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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将下列地方性法规有关条款用语“征用 ”修改为“征收、征用”
1.《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办法》第十二条第二款
2.《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第十八条第二款
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一款二 、将下列地方性法规有关条款用语“征用”修改为“征收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十一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 、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三条三 、将下列地方性法规有关条款引用的“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修改为“治安管理处罚法”
1.《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
2.《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产品质量监督条例》第四十条
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计量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二款
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气象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三)项
5.《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第三十条
6.《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
7.《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第三十八条和第四十一条第二款
8.《自治区宗教事务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四、对下列地方性法规有关条款个别文字表述和用语进行修改
1.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酒类管理条例》第四条、第七条 、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 、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 、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三条中的“经济贸易综合管理部门 ”修改为“商务管理部门”。
2.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第三十二条修改为“非法捕杀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 ,非法出售、倒卖 、走私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3.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第三十二条修改为“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单位 ,动员社会力量,采取措施,加强防洪工程设施建设,做好防洪抢险和洪涝灾害的恢复与救济工作” 。
4.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四十四条修改为“征收、划拨的土地依法给予补偿后 ,被征收、划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阻挠施工 ”。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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