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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企业属于会计主体。
合伙企业是一个相对独立的组织,其财产和组织者的财产是分不开的 ,而法律主体要求财产和组织者的财产是分开的,因此合伙企业是会计主体 。合伙企业分为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是由各合伙人订立合伙协议 ,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享有收益 ,共担风险,并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营利性组织。
合伙企业的基本特征:
1、合伙企业由各合伙人组成;
2、合伙企业以合伙协议作为其法律基础;
3 、合伙企业的内部关系属于合伙关系;
4、普通合伙人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综上所述,合伙企业是一种独立的民事主体 ,它的法律地位是介于自然人与法人之间的一种独立的企业经营组织 。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五十七条
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第一百零二条非法人组织是不具有法人资格,但是能够依法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的组织。非法人组织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 、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专业服务机构等 。第一百零三条非法人组织应当依照法律的规定登记。设立非法人组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有关机关批准的 ,依照其规定。
合伙企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吗
第一,推行民主化管理 。合伙企业是知识型组织,是合伙人价值体现的载体。合伙企业的有效管理和长远发展依赖于合伙人 ,这是民主管理的内在基础。从外部看,不断增加的机会和快速激烈的竞争,也迫使合伙企业的管理趋向民主化 ,因为这是取得竞争优势的唯一途径 。第二,重能力而轻级别。作为合伙企业,合伙人的自我实现价值在于创造而不是在于权力 ,在于工作而不在于等级。知识和能力构成合伙企业的价值基础。因此,合伙人们的报酬应根据贡献大小而非职位的高低 。这将有利于淡化级别和地位竞争,净化人与人之间的关系 ,保持合伙企业人文环境的和谐、协调与美好。这也是优良合伙文化形成的基础。第三,核心层的自我超越 。合伙企业是一项事业,将合伙企业做大做强是一种境界,但合伙企业管理层如果没有正确的理念和远大的抱负 ,要将合伙企业推上光明的道路也不太可能。如果以善于把握方向和处理人际关系的能力作为价值尺度,管理层因此一定要比贡献在业务上的属员拿得多,既要升官又要发财 ,就将大大增加内部摩擦。这样,要么专业人员都向经理岗位上拥挤,造成人才浪费;要么各奔东西 ,造成人才流失 。合伙人们应该把握好自身的管理角色,实现自我定位 、自我约束、自我实现,乃至自我超越。唯一需要做好的就是使合伙企业内资源各得其所、各尽所长 ,使合伙人在各自的岗位上实现自我价值,获得其应得的经济的 、社会的和自我需要的满足。关系在中国儒家文化体系里一直被认为是至关重要的 。我们曾对许多合伙人进行调查,他们绝大多数人认为关系在日常工作中起很大作用 ,而且年轻人更注重关系。实际上,功利关系近期传播很广,所谓功利关系意思是利用个人关系去谋取利益和达到目标。合伙企业成功的重要前提是,合伙人之间的关系要像家庭成员一样团结 ,即像一家人一样 。中国著名社会学家林语堂认为:家庭和他的朋友形成了一个坚实的壁垒,对内精诚合作、互相帮助,对外则比较冷漠、防范于人。最终导致家庭形成一个城堡 ,在这个城堡之外,任何事情都是合法的掠夺;在城堡之内,人们相互信任 ,共分利益。我们发现:被调查的合伙人绝大多数不相信外人,除非他们有机会更了解他们。而且大部分人承认他们喜欢利用关系,通常是以官方渠道来解决日常工作中的麻烦和获得个人利益 。合伙企业是指多个合伙人共同出资经营的企业 ,在法律上是可以正常合法经营的。但是由于合伙人过多,也会存在经营理念的不同 、对公司发展的方向不同、用人的标准不同等各种不同的看法,因此经营中是存在一定的问题的 ,这需要互相体谅,互相配合,才能够将公司管理好。
合伙企业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
而法人依法独立承当民事责任,所以合伙企业不是法人 ,有限合伙企业当然也不是法人,不具备法人资格。非法人组织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专业服务机构等。
合伙企业的特征:
1 、生命有限;合伙企业比较容易设立和解散 。合伙人签订了合伙协议,就宣告合伙企业的成立。新合伙人的加入 ,旧合伙人的退伙、死亡、自愿清算 、破产清算等均可造成原合伙企业的解散以及新合伙企业的成立;
2、责任无限;合伙组织作为一个整体对债权人承担无限责任。按照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责任,合伙企业可分为普通合伙和有限合伙 。普通合伙的合伙人均为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例如 ,甲、乙 、丙三人成立的合伙企业破产时,当甲、乙已无个人资产抵偿企业所欠债务时,虽然丙已依约还清应分摊的债务 ,但仍有义务用其个人账产为甲、乙两人付清所欠的应分摊的合伙债务,当然此时丙对甲 、乙拥有财产追索权。有限责任合伙企业由一个或几个普通合伙人和一个或几个责任有限的合伙人组成,即合伙人中至少有一个人要对企业的经营活动负无限责任 ,而其他合伙人只能其出资额为限对债务承担偿债责任,因而这类合伙人一般不直接参与企业经营管理活动;
3、相互代理;合伙企业的经营活动,由合伙人共同决定,合伙人有执行和监督的权利 。合伙人可以推举负责人。合伙负责人和其他人员的经营活动 ,由全体合伙人承担民事责任。换言之,每个合伙人代表合伙企业所发生的经济行为对所有合伙人均有约束力。因此,合伙人之间较易发生纠纷;
4、财产共有;合伙人投入的财产 ,由合伙人统一管理和使用,不经其他合伙人同意,任何一位合伙人不得将合伙财产移为他用 。只提供劳务 ,不提供资本的合伙人仅有仅分享一部分利润,而无权分享合伙财产;
5 、利益共享;合伙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所取得、积累的财产,归合伙人共有。如有亏损则亦由合伙人共同承担。损益分配的比例 ,应在合伙协议中明确规定;未经规定的可按合伙人出资比例分摊,或平均分摊 。以劳务抵作资本的合伙人,除另有规定者外 ,一般不分摊损失。
综上所述,合伙企业没有法人代表。合伙企业和一般的公司是不一样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就是合伙公司代表人,他的职务相当于法人代表:作为区别于法人与自然人的另一种民事主体 ,合伙企业有自己独立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十八条
法人应当依法成立。 法人应当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住所 、财产或者经费。法人成立的具体条件和程序,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 设立法人,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有关机关批准的 ,依照其规定。
第五十九条
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从法人成立时产生,到法人终止时消灭。
第六十条
法人以其全部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
第九百六十七条
合伙合同是两个以上合伙人为了共同的事业目的 ,订立的共享利益 、共担风险的协议。
第九百六十八条
合伙人应当按照约定的出资方式、数额和缴付期限,履行出资义务。
第九百六十九条
合伙人的出资、因合伙事务依法取得的收益和其他财产,属于合伙财产。 合伙合同终止前 ,合伙人不得请求分割合伙财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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