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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快奶业发展,规范奶业生产经营活动 ,维护生产者和消费者合法权益,满足人民生活需要,根据有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结合自治区的实际 ,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奶业,是指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奶源基地建设、奶牛养殖、饲草种植和牛奶的生产 、收购、加工及销售。
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奶业生产、经营及监督管理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第三条 奶业发展应当坚持以市场为导向 ,以增加农牧民收入为重点,以提高人民身体素质为目的,依靠科技进步 ,提高奶牛品质,加快乳品加工业的发展;采取多元投资渠道,建立公司、基地(农户) 、市场相联结的发展模式 ,实现奶业生产、加工、销售一体化经营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资源条件,合理编制奶业发展规划,并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鼓励国内外组织和个人从事奶业的科研 、生产、加工、营销活动 ,引导城乡居民增加乳制品的消费,促进奶业健康发展。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制定扶持奶业发展的政策,对农村奶牛养殖用地与农业用地同等对待 ,并在税费等方面给予优惠,优先安排奶业发展资金和信贷投入。对在奶业发展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行政管理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奶业行业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辖区内原料奶的生产 、经营的监督管理和协调奶业发展工作。
卫生、质量技术监督、工商等行政管理部门 ,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奶业生产 、经营相关环节的监督管理工作。第二章 奶源基地建设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支持企业和个人投资建立奶源基地;鼓励牛奶加工企业为养牛户提供贷款担保和养牛户联保 ,建立安全、有效的信用担保体系;鼓励牛奶加工企业与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农户 、科研单位运用资金、土地、技术等生产要素建立各种形式的奶源基地联合体,实现奶业产业化经营 。第八条 奶源基地建设应当合理布局,优化资源配置 ,坚持规模经营和分散经营并存,逐步形成奶牛养殖专业小区、专业村 、专业乡(镇),推广机械挤奶 ,普及奶牛科学饲养技术,鼓励发展规模养殖,实行规范化饲养和规模化经营。第九条 奶牛养殖场、专业户饲养奶牛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独立的奶牛饲养场区(舍);
(二)有相应的生产操作规程和管理制度;
(三)牛舍、牛体和挤奶用具清洁卫生,符合动物防疫条件和卫生标准。
实行规模养殖的 ,还应具有配套的生产 、防疫设备、设施和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奶牛品种繁育体系建设,引导奶牛养殖场(户)引进优良品种,通过良种繁育、杂交改良以及人工授精 、胚胎移植等措施 ,加快良种奶牛的扩群繁殖速度,增加高产奶牛数量,提高高产奶牛比例。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指导奶牛养殖场(户)建立奶牛档案 ,对良种奶牛进行谱系登记和生产性能鉴定,实施科学选种,优化牛群配置 ,提高奶牛的整体质量。第十二条 奶牛养殖场(户)应当依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做好奶牛免疫和养殖场所的消毒工作,接受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的疫情检测和监督,发现疫情应当及时上报 ,并采取相应措施,防止疫情传播 。第十三条 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应当定期对奶牛养殖场(户)饲养的奶牛进行布氏杆菌病、结核病和其他疫病的检查,经检查符合健康要求的,应当出具奶牛健康证明。第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通过农业综合开发、退耕(牧)还草等项目的实施和引进国内外优良牧草品种 ,建立优质饲草料生产基地,加快饲料业发展,建立高效 、安全的奶牛饲料体系。
对奶牛养殖中饲料及饲料添加剂的使用 ,应当符合国家和自治区的规定 。第三章 牛奶生产、收购第十五条 奶牛养殖场(户)和牛奶加工企业应当遵循稳定发展、公平竞争 、合同定购、以质论价的原则,建立利益共享、风险共担、互惠互利的合作机制。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当地生产的牛奶推行无公害食品 、绿色食品和有机食品的认证工作,建立完善的牛奶生产标准体系、检测体系和牛奶生产安全卫生质量跟踪管理制度 ,保证牛奶质量。
农业税的农业税税率
2016最新新疆税收优惠政策:
一、股权投资类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
自2011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设在西部地区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符合西部大开发政策的公司制股权投资类企业,执行15%的所得税率的同时 ,自治区地方分享部分减半征收;不享受西部大开发政策的,减免企业所得税自治区地方分享部分的70% 。合伙制股权投资类企业的合伙人为自然人的,合伙人的投资收益 ,适用20%的个税政策,自治区按其对地方财政贡献的50%予以奖励。股权投资类企业取得的权益性投资收益和权益转让收益,以及合伙人转让股权的,依法不征收营业税。
法律依据:西部大开发政策《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促进股权投资类企业发展 暂行办法》(新政办发〔2010〕187号)
二 、出口生产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
2011年至2020年 ,对新办企业出口额占销售总额的比例超过50%(含50%,下同),现有企业出口额占销售总额超过70%(含70% ,下同)的出口生产企业,免征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但累计享受不超过5年 。
一、免征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
二、免征自用房产税
三 、免征自用土地城镇土地使用税
四、在自治区困难地区新办的、属于自治区鼓励类发展产业目录范围的出口生产企业 ,享受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政策的同时,对出口额占销售总额的比例超过50%的出口生产企业,在减半征收期间免征地方分享部分。
五 、对属于国家西部大开发鼓励类产业目录、享受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的出口生产企业 ,对新办企业出口额占销售总额的比例超过50%、现有企业出口额占销售总额的比例超过70%的出口生产企业,在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税率的基础上,免征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
法律依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我区出口生产企业发展的税收政策的通知》(新政发〔2011〕117号)
三 、中下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
一、2010年至2020年 ,对在新疆困难地区、国家级园区新办的鼓励类中小企业,给予自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优惠 。对在受援地区新办的鼓励类中小企业,享受自治区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两免三减半 ”优惠。对南疆三地州新办的鼓励类中小企业,再享受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五年减半征收的优惠政策。
二、中小企业投资国家鼓励类项目 ,除《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商品外,所需的进口自用设备以及按照合同随设备进口的技术及配套件 、备件,免征进口关税 。
三、实行大学生就业优惠政策 ,对自主创业或在小企业就业的新疆籍大、中专毕业生,比照执行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优惠政策。四是小额贷款公司 、融资性担保公司、再担保公司、股权托管中心及中小型创业投资公司 、股权投资公司、股权投资管理公司享受自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优惠政策。
法律依据:《自治区财政厅关于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新政发〔2010〕92号)
四、区外(外商)投资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
区外投资企业在我区进行技术转让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对其技术转让和与技术转让有关的技术培训 、技术服务、技术咨询等技术性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
投资退耕还生态林、草,保护生态环境的,其产出的农业特产品收入,在二十年内免征农业特产税。
投资兴办农业产业化经营的内资企业,龙头企业加工 、销售国家规定的农产品,增值税税率按13%计征,超过部分由财政予以补贴;销售自产农产品,在自治区境内销售自产农产品的初级加工品,免征增值税。兴办畜牧业项目的,从受益年度起五年内免征牧业税和草原使用费。从事农业生产的外商投资企业,免征农业税五年 。
举办产品出口的外商投资企业,在规定减征企业所得税期满后,凡当年产品出口产值达到当年产品产值50%以上的,可以按照税法规定的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已经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产品出口企业,按10%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外商投资企业投资于生态环境建设、科技教育和旅游的企业,在十年内免征城市房地产税。
外商投资企业自有自用房产,自生产、经营之月起,免征城市房地产税五年,自第六年至第十年减半征收城市房地产税 。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外商投资企业,自建成投产之月起,在开发经营期前五年,暂缓征收土地增值税。
外商投资重点鼓励产业中的项目,其实际出资额在500万美元以上的,从生产经营之日起,五年内可享受不超过该企业上缴增值税10%的财政补贴。
外商投资企业自领到工商营业执照之月起,免征车船使用牌照税、屠宰税十年 。
法律依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关于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实施意见》(新政发[2002]29号)
五 、道路建设用地的税收优惠政策
除对区内公路国道、省道免征耕地占用税外,对符合等级要求的道路建设用地,均可免征耕地占用税。公路国道、省道和等级道路以外其他公路建设用地是否免征耕地占用税,由有关部门向同级财政部门提出申请,统一由自治区财政部门审核后,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享受免征耕地占用税的建设用地具体范围限于公路线路 、公路线路两侧边沟所占用的耕地,公路沿线的堆货场、养路道班、检查站 、工程队、洗车场等所占用的耕地不在免税之列 。
法律依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关于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实施意见》(新政发[2002]29号)
特别地区的优惠政策:
喀什、霍尔果斯
具体内容:2010年至2020年,对经济开发区内新办的属于重点鼓励发展产业目录范围内的企业 ,给予自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企业所得税五年免征优惠,具体目录由财政部 、税务总局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订。对农副产品加工转化和劳动密集型产业等符合条件的企业,在用电、运输等方面给予特殊价格政策支持 ,具体办法由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订。
法律依据:《国务院关于支持喀什霍尔果斯经济开发区建设的若干意见》(国发〔2011〕33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新疆喀什霍尔果斯两个特殊经济开发区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12号)《关于在喀什霍尔果斯经济开发区试行特别机制和特殊政策的意见》(新党办发〔2014〕10号)
喀什
具体内容:公司制股权投资类企业,符合创业投资企业条件的,适用(财税〔2011〕112号文;不符合条件 ,但公司股权70%以上由自然人持有且由自然人承诺在园区缴税的,享受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优惠政策;若以上两个条件都不满足,则适用15%所得税率,地方分享部分减半征收 。股东在园区纳税 ,按实际缴税地方留成部分的50%给予奖励。合伙制股权投资类企业缴纳的营业税或增值税,按实际缴税地方留成部分的50%给予奖励;自然人合伙人的投资收益,按20%计征个人所得税。股东缴税后 ,按地方留成部分的50%给予奖励。
法律依据:《关于印发<喀什经济开发区促进部分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的意见(试行)>的通知》(喀经开发〔2014〕4号)
新疆困难地区
具体内容:一、201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在新疆困难地区新办的属于《新疆困难地区重点鼓励发展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以下简称《目录》)范围内的企业,自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 ,取得的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70%以上,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
新疆困难地区包括南疆三地州 、其他国家扶贫开发重点县和边境县市。
属于《目录》范围内的企业是指以《目录》中规定的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 ,其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70%以上的企业。
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是指新疆困难地区重点鼓励发展产业项目已建成并投入运营后所取得的第一笔收入 。
按照本通知规定享受企业所得税定期减免税政策的企业,在减半期内 ,按照企业所得税25%的法定税率计算的应纳税额减半征税。
法律依据:《关于新疆困难地区新办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53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落实中央新疆困难地区新办企业“两免三减半”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对农业税纳税人规定的纳税比例,即计算征税对象每一单位应征税额的比率。由于我国农业税按常年产量计征,所以农业税税率是应征税额与常年产量之间的比率 。建国初期,我国农业税实行累进税制 ,其税率也是累进税率;以后改行比例税制,税率也相应改为比例税率。此外,农业税税率有平均税率和适用税率之分。
农业税地区差别比例税率
农业税地区差别比例税率是指按不同地区分别规定农业税的税率 。农业税征收实行统一的比例税率 ,并且采用地区差别比例税率。我国地域辽阔,兼有亚热带、温带、寒带三种不同的气候。由于自然条件相差悬殊,加上耕作条件和生产投资也不一致 ,所以农业生产发展很不平衡,农民收入因地而异 。为了适应各地的不同情况,农业税条例只规定15. 5%的全国平均税率 ,而授权各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上而下地逐级规定差别税率。这种税制充分体现了统一领导和因地制宜相结合的原则,在很大程度上适应各地农业经济发展情况,进一步平衡了各地的农民负担。
农业税平均税率
农业税平均税率是指在一定地区范围内的全部纳税人应缴纳农业税税额与计税收入的比例。这个比例 ,如果是对全国来说的,就叫作全国平均税率,如果是对省来说的,就叫作省的平均税率 ,如果是对县来规定的,就叫作县的平均税率 。国务院根据农业税条例第10条规定,对各省、自治区 、直辖市的农业税平均税率分别规定为:北京15%、上海17%、河北15% 、山西15%、内蒙古16%、辽宁18% 、吉林18.5%、黑龙江19%、陕西14% 、甘肃13.5%、宁夏13.5%、青海13. 5% 、新疆13%、山东15%、江苏16%、安徽15% 、浙江16%、福建15%、河南15%。湖北16% 、湖南16%、江西15.5%、广东15. 5% 、广西14%、四川16%、贵州14% 、云南14%。西藏地区征收农业税的办法由西藏自治区自行规定注(l)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国务院规定的平均税率 ,结合本地实际,分别规定所属各地区的税率,各县市可以根据上级规定的平均税率 ,分别规定所属乡镇的税率,报请上一级政府批准后执行。1961年统一调减全国的农业税征收任务后,由于有一些省调高农业税计税产量 ,使条例规定的税率与实际执行的平均税率有所变动。1995年全国农业税决算年报统计的平均税率为8.7% 。
注(1)根据当时的行政区划,天津市包含在河北省之中,海南包含在广东省之中。
农业税高限税率
农业税条例规定的各地实行农业税税率的最高界限 ,即地方规定的农业税税率,最高不超过常年产量的 25%。从体现负担政策来说,国家在规定了全国平均税率和各省 、自治区、直辖市平均税率的同时,必须对各地制定的税率进行限制 ,避免各地规定的税率过高或高低悬殊,而加重农民负担或者影响农业税征收任务的完成 。
农业税名义税率
“农业税实际负担率 ”的对称,即农业税应征税额占常年产量的比例 ,也就是农业税条例规定征收农业税使用的税率。由于农业税采取稳定负担政策,负担额以常年产量为依据来确定,且一定几年不变 ,增产不增税,使得农业税税率出现了名义税率和实际负担率的差别。它不能反映农民当年农业税的实际负担水平 。
农业税实际负担率
“农业税名义税率”的对称,即实际征收的农业税税额(包括各地征收的农业税地方附加)占农业实际产量的比例。实际负担率可以确切地反映出当年农民的实际负担水平。几十年以来 ,由于农业生产的不断发展,而农业税总体负担稳定不变,农业税实际负担率已由50年代的10%以上 ,下降到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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